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合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合谷於民國9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6月10
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2日止累計52,019元正未
給付,其中48,382元為本金;2,64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6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382元 蕭合谷 自民國112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