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623號
TCDV,112,司促,27623,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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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紫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
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
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
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
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
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證二),聲請人於111年09月02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
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79%計算之利息【現
為12.37%】(證四、五)。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
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7月02日,經聲請人
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76,33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利率
查詢乙份。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六、戶籍謄本影本
乙份。
釋明文件:如陳述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339元 黃紫雯 自民國112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2年08月02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七 001 新臺幣276339元 黃紫雯 自民國112年08月03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02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四四 001 新臺幣276339元 黃紫雯 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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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