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619號
TCDV,112,司促,27619,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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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及使
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
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
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112年2月10日在myfone購物(即債權人之特約商)購
物,價款共46768元,使用「大哥付」服務分24期支付前述
價款,茲債務人自第2期起即未依約支付,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債務人應清償餘
款44804元(如繳款通知及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
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大哥付服務條款及用戶同意紀錄、繳款
通知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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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