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234號
TCDV,112,司促,27234,202310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張嘉祥
債 務 人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遠

債 務 人 吳慧君


一、㈠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
五之一成,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
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之一成計算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之二成
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