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2年度,333號
TCDV,112,司他,333,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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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33號
受裁定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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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聖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蔡昀庭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 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 亦有分別明定。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下稱受裁定人)與聲請人蔡昀庭間 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首揭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關於受裁定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6,382元中之1 16,382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 年度勞執字第47號裁定准許,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由受裁定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 查核無誤。是以,聲請人暫免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即應 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 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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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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