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38號
TCDV,112,司,38,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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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煒家
代 理 人 江楷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果嶺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請求檢查相對人果嶺鞋業有限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 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 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果嶺鞋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雖已釋明聲請人有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1等事實,並陳述聲請之理由,惟未於聲請意 旨詳載欲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 體項目」及「範圍」,致本院無從特定聲請人聲請檢查相對 人之標的及是否為必要範圍,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另請聲請人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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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嶺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