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613號
TCDV,112,勞補,613,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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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呂金達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
事實。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
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因定期給付
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
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於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所載明相對人並非完整名
稱,亦無記載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
,且書狀中有提及要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惟訴
之聲明則未做主張,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完整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㈡是否有要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聲請人於民事調解
聲請狀未載明其與相對人約定之每月工資,致本院無法核定
此部分之調解標的金額,聲請人如仍欲為此部分請求,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明此部分請求金額及其計算
方式,並據以變更調解聲明金額。
㈢若聲請人於本件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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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