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22號
TCDV,112,勞簡,22,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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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簡詠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慶名慶工程行黎煥賢間請求確認
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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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