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26號
TCDV,112,勞簡,126,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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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鐘立杰

代 理 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 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而該案日前固已宣判,然業經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準此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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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