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27號
TCDV,112,保險,27,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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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7號
原 告 施宜均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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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