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11號
TCDV,111,重訴,511,202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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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曾儀庭曾淑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宬王銘健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36,000元(依111年4月2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換
算美金,計算式:2,000,000+550,000×29.52=18,236,000),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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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