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
原 告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蘇逸軒即元和雅醫美診所
唐友文即元和雅整形外科診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
被 告 趙綵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
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案件( 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 無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另案已達成和解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