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林韋志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君 受 告 知訴 訟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林源受 曹千峯 林美雲 林忠佑 被 告 林辰彥(兼林春雲之繼承人) 林明宏(兼林春雲之繼承人)被 告 林芳澤 林芳璋 林芳正 林愛真 林麗真 林芳岳 被 告 林清梧(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詹文生 被 告 林志盈(即林阿綢繼承人) 林坡立(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宏盈(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春桂(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秀枝(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秀貞(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秀容(兼林阿綢繼承人)被 告 張滿夫 訴訟代理人 張家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人 鄭永鈴 李俊銘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被 告 林榮富 賴文雄 賴文俊 賴秀貞 廖惠堂 被 告 林煜明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李振豪 楊文賓 被 告 黃榮洲 陳旭如 陳旭昇 陳叔文 林韋仲 黃金旺 張純榮 張峻瑛 被 告 張美莉 監 護 人 張峻瑛 被 告 張明美 陳志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林清賢 被 告 莊鈞安(即莊耀鵬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大源(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大燁(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美伶(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芬玲(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玲玲(即林得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之2編號4、附表一之3編號4、附表一之4編號4、附表一之5編號4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公同共有12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20分之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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