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07號
TCDV,111,訴,1407,202310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林韋志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君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林源受
曹千峯
林美雲
林忠佑
被 告 林辰彥(兼林春雲之繼承人)

林明宏(兼林春雲之繼承人)

被 告 林芳澤
林芳璋
林芳正
林愛真

林麗真
林芳岳
被 告 林清梧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詹文生
被 告 林志盈(即林阿綢繼承人)

林坡立(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宏盈(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春桂(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秀枝(兼林阿綢繼承人)

秀貞(兼林阿綢繼承人)

林秀容(兼林阿綢繼承人)

被 告 張滿夫
訴訟代理人 張家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人 鄭永鈴
李俊銘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被 告 林榮富
賴文雄
賴文俊
賴秀貞
廖惠堂

被 告 林煜明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李振豪
楊文賓
被 告 黃榮洲
陳旭如
陳旭昇
陳叔文

林韋仲
黃金旺
張純榮
張峻瑛
被 告 張美莉
監 護 人 張峻瑛
被 告 張明美
陳志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林清賢
被 告 莊鈞安(即莊耀鵬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大源(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大燁(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美伶(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芬玲(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林玲玲(即林得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之2編號4、附表一之3編號4、附表一之4編號4、附表一之5編號4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公同共有12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20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