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58號
TCDV,111,簡上,258,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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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梁崑泰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訴訟代理人 王秋雲
被上訴人 周萬金
周萬貴
周晴雯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文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臺 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後之 土地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下 稱原裁定)在上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茲因上開地籍圖重測結果業已確定,此有臺中市豐原 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3日豐地資地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 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 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 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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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