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57號
TCDV,111,家財訴,5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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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林柏盛 住○○市○里區○○路0段○○○巷00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鐘文英
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1年度家
財訴字第57號)及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111
年度家訴字第39號),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1年 度家財訴字第57號)及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111年度家訴字第39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10月5日上午9時59分宣判。惟 查,是日適逢颱風,臺中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 節,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 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 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2年10月6日下午4時行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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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