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進興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進聰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蘇陳錦
蘇寶月
蘇瑞芬
蘇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蘇進聰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新臺幣(下同)2,782,576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931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
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被繼承人蘇慶章之遺產明細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 面積 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480㎡ 1480㎡×2,1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108,000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639㎡ 639㎡×2,1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341,900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70/16140) 117㎡ 117㎡×3,6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70/16140=30,533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81㎡ 1381㎡×2,1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900,100元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942㎡ 942㎡×2,1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978,200元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702㎡ 702㎡×2,2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44,400元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543㎡ 543㎡×2,2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94,600元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817㎡ 817㎡×2,2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797,400元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70/16140) 68㎡ 68㎡×3,6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70/16140=17,746元 合計 13,912,879元
二、本件遺產依原告本件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13,912,879元×1/5 =2,782,5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