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53號
TCDM,112,附民,1853,2023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3號
原 告 朱宥綻
居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L 室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 告 李宗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5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