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2號
TCDM,112,附民,182,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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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黃志欽
被 告 傅淑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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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