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36號
TCDM,112,附民,1236,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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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原 告 宋美娟
被 告 陳拓雲


羅少


上列原告因被告廖昱燁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58號)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廖昱燁起訴
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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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