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04號
TCDM,112,附民,104,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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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蔡雅雪
被 告 張智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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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