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565號
TCDM,112,訴,156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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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7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
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昊維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其性影像,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昊維於民國000年00月間受AB000-B112045(真實姓名詳卷 ,以下簡稱A女)委託協商債務,進而取得A女自願所交付內 含A女自拍裸露胸部之性影像檔案(存放於該手機GOOGLE相 簿內)之手機1支。嗣周昊維於112年6月中旬,因認A女消極 無意處理債務,且積欠周昊維個人金錢不還,竟基於恐嚇及 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之單一接續犯意,於112年6月14日2時4 3分、同日下午12時41分利用A女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傳送 內有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檔案、影像給A女母親而交付性影像 ,及自112年6月14日1時51分起至翌(15)日13時20分許止 ,傳送內容「我這次出來也請徵信社了」、「阿姨你那邊保 重」、「他害你的」、「還有他的行蹤我現在也很清楚」、 「他車子的保人也在我們這要抓他」、「給你們機會,跟他 說外面不要處理,看要多少錢給我」、「不然就不好意思了 」、「跟他說我要找到他很簡單」、「叫他我這邊自己沒有 多少處理完就好」、「手機順便拿回去」、「不然我如果花 徵信10萬就不是幾萬塊能解決得了?、「他這支手機一堆難 看的照片」、「差我剛關出來沒時間抓他」、「不要逼我, 難看的照片滿街貼」、「包跨親戚」、「這支手機都有好友 」、「你覺得我抓不抓得到他」、沒時間抓不是抓不到」、 「如果真的要我抓」、「那大家抱歉了」、「腎一個人都有 兩顆」等加害A女身體、自由、名譽之言詞給A女母親,A女 母親再將之擷圖轉傳給A女;另利用A女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 體傳送「你要玩來玩」、「一個禮拜內跟我聯絡」、「不然 我會讓你主動跟我聯絡」、「你的公司、住的地方會都是照



片」、「鬼抓人開始」、「你愛玩我陪你玩」等加害A女自 由、名譽之言詞給A女,A女因此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經 警於112年6月21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周昊維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號14樓(B棟之11)住處,扣得A女所有之手機 1支(業經A女領回),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偵卷第19至23頁、第75至80頁;本院卷第27至28頁、第 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B000-B112045(即A女)於警詢 之陳述內容(偵卷第25至29頁、第81至82頁)大致相符,此 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案之A女手機之照 片、贓物領據、A女之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透 過告訴人舊LINE帳號與告訴人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透 過告訴人舊LINE帳號與告訴人母親聯繫之LINE對話(偵卷第1 7至18頁、第37至41頁、第45至48頁、第83頁;不公開偵卷 第3頁、第7至10頁、第18至19頁、第20至24頁)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交付他 人性影像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犯罪 事實欄所示之時間,接續交付他人性影像、傳送文字訊息恐 嚇A女致其心生畏懼之行為,其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顯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1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 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科刑紀錄(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頁),堪信素行良好;其



因受A女委託協商債務,嗣與A女產生債務糾紛,竟不思以理 性、平和方式處理,而以上開方式交付A女之性影像及恐嚇A 女,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述「國中 畢業,目前從事保險業務,收入要看業績,現在不好做,自 己在外面生活,每月房租33000 元與同事合租,一人分擔一 半,還有車貸17000元,經濟狀況還可以」之職業、生活經 濟狀況、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40頁),迄今尚未與A女達成 和解獲取原諒係因A女自案發後封鎖被告,沒有再跟被告聯 絡,公訴人及A女對本案量刑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5至 2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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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