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61號
TCDM,112,訴,1061,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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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勇


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限制住居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被告乙○○(下稱被告)所犯者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 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分別 」2字、犯罪事實欄二第5行「各1次」3字均應予刪除,第4 行「以不詳方式」更正為「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參、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毒聲字第8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毒聲字第728號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被告於前揭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 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論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於同一次尿 液檢驗報告檢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此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佐(見毒 偵卷第59頁),無法排除被告於同時或密切接近時間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可能,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係分別起意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則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 係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係分別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應分論併罰云云,容有誤會,併 此敘明。
二、被告基於同一施用毒品犯意下,同時施用不同級別之毒品, 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處斷。  
三、查被告前①於100年、101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訴字第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罪) 、7年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被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57 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 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555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②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②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45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於108年1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於110年11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又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為施用毒品 案件業經執行完畢,應已深知施用毒品之危害,其竟再犯同 一類型之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且綜核本案情節,加重其所犯法定最 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導致其人 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予以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為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實非可取;再參以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可見其素行非佳(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從事粗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2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
  被   告 乙○○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販賣、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18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 10年8月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 0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112年1月25日晚間 9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嗣於112年1月25日晚間8時40分許,警方在臺中市○○區○○○ 路0段0巷000○0號旁鐵皮屋查緝毒品等案件,因乙○○搭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入該處,為警對之實施盤 查,經乙○○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 ,辯稱: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是112年1月21日晚間8時許 ,最後一次施用海洛因是112年1月初等語。惟查,被告為警 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 卷可憑,顯見被告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足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是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所犯前案核與本案罪質、罪 名均屬相同,足見其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甚且相同類型 之犯罪,一犯再犯,屢經查獲而不思悔改,足徵被告有其特別 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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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