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50號
TCDM,112,聲保,35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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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翰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翰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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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