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86號
TCDM,112,聲,886,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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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杰




上列被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誤載文字」欄所示文字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 刑,於本院裁定時尚未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本案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如 下述附表「誤載文字」欄所示之文字記載,顯係誤寫,並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附表:
編號 誤載文字 出處 1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 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9至24行 2 「(已執行完畢)」之記載 附表編號1「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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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