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95號
TCDM,112,聲,3195,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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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勝富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3026號、112年度執字第1321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謝勝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 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如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 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 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 刑部分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6月,各宣告刑有



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期徒刑11月;罰金部分最多額為附表編 號2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各宣告刑罰金部分合計為13萬 元),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 刑(即附表編號2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 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11月,罰金部分則不得重於13萬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 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 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 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及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之刑固已 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 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 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 參照)。另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僅有2罪,罪名均為違 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情節單純,本件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 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謝勝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中旬某日 111.06.07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3號 判決日期 111.06.15 112.07.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19 112.09.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331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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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