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助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助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顏助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 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 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得易 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易服勞役(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衡酌案情單純,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 ,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 述意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8日前1、2日 110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8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2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16日 112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0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8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