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012號
TCDM,112,聲,301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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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智哲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智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 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 民國112年9月2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 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兩 者罪質有異,犯罪情節不同,且犯罪時間已有相當間隔,考 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 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 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8日 107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9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4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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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