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凱寓
具 保 人 紀佳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佳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莊凱寓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 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 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依其戶籍所在地 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 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 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依法收受送達,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