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84號
TCDM,112,聲,2984,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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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俊廷



受 刑 人 周哲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俊廷因受刑人周哲志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 國110年1月29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 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 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 知、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足 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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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