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 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曾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係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皆屬藥物濫用之毒品案件,罪質相同,且上 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未滿4個月,間隔甚短,暨考量各該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 法律拘束之外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案情尚屬單純,且 本案僅涉及2個宣告刑,各該刑期均屬不長,定應執行刑之 範圍受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非常有限, 對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不大,故本案並無於裁定前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曾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3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