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48號
TCDM,112,聲,294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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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陳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庭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
字第1214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 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 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 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 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 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 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 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 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依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 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 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 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 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 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 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 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 件;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 、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 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乙○○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繫屬本院。 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被害人,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 定之特定案件類型即「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



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 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 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符,是本案聲請人尚不符 合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 資格。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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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