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1546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 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本案業於112年9月28日辯論終結,且被告因另案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12年10月3日起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7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中檢介明112執11780字第1129107250號函及執行指 揮書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 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自112年10月3日 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