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04號
TCDM,112,聲,260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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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聖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聖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 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請受刑 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 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 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 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3月 ④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3日 ①111年1月26日 ②111年2月2日 ③111年9月26日 ④111年9月26日  111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190、49205、528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72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72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3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0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4次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13次) 犯罪日期 ①110年12月20日 ②110年12月30日 ③111年1月7日 ④111年1月11日 111年1月4日 ①110年12月20日 ②110年12月25日 ③110年12月29日 ④110年12月31日 ⑤111年1月1日 ⑥111年1月2日 ⑦111年1月2日 ⑧111年1月3日 ⑨111年1月8日 ⑩111年1月8日 ⑪111年1月9日 ⑫111年2月4日 ⑬111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886、3968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24、1826、1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886、3968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24、1826、1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886、3968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24、1826、18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533 號(編號5、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533 號(編號5、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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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