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15號
TCDM,112,聲,2515,202310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至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又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得 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案情單純, 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 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5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14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