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276號
TCDM,112,簡附民,276,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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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朱益民
被 告 葉奕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5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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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