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火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9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火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火川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施用詐 術,利用虛假投資基金之方式騙取金錢,所為實值非難,且 被告曾有竊盜等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然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見偵緝卷第25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 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7,1000元,為被告所供承(見本院易字 卷第330頁),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告訴人,復無 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94號
被 告 陳火川 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
現居彰化縣○○鄉○○村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火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000 年0月間,透過誤信且不知情之王馨慧、周于惠等人,向其 等之友人白郁英佯稱,或係由陳火川本人向白郁英佯稱:陳 火川是受神明指示救濟眾生,是在幫神明在辦事,這是民族 基金,是國家的投資,蔡英文總統也有投資,且投資後可以 獲利很多等不實訊息,致白郁英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與陳火川, 共計交付新臺幣(下同)7萬1000元。嗣經白郁英事後多次 向陳火川詢問未果,始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白郁英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火川於偵查中之供述 1、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有向告訴人白郁英稱有個做生意的投資機會,好像是上帝指示我,叫我來做善事,我們做這個錢就是要做善事,大家一起投資做善事等語之事實。 3、被告否認有何詐欺犯行,先辯稱:上開款項是我跟白郁英借款云云,後改稱:白郁英給我的錢都是投資,我投資到香港,投資的非常順利,最近這1、2週會賺到錢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白郁英於警詢之證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王馨慧於警詢之證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常稱是神明指示其來做善事之事實。 4 證人周于惠於警詢之證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人周于惠亦有投資被告,惟並不知道被告係從事何事,只是希望被告趕快賺錢,始能讓自己回收等事實。 5 告訴人與證人王馨慧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告訴人與證人周于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告訴人存入被告帳戶款項之無摺存款人收執聯、被告之臺北復興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火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富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