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835號
TCDM,112,易,1835,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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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麗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112年度偵字第7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麗琪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楊麗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月4日12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 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1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14日,業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11時05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向上路5段與精科 路口,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違規占用左轉車 道右轉,而為巡邏員警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攔檢盤查 ,經楊麗琪同意受搜索,為警當場扣得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硝甲 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份之標示「101 DALMATIANS」白 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之毒咖啡包2包(檢驗前總淨重4.3 093公克,檢驗後總淨重3.1730公克)、及檢出結果內含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標示「熊貓圖示綠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之毒咖啡包 2包(檢驗前總淨重1.7157公克,總純質淨重0.0480公克) ,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 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麗琪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78、81頁),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00000000號】(見112年度



毒偵字第1127號卷第51頁,下稱毒偵卷)、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52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 毒偵卷第53-59頁)、現場暨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毒偵卷第6 1-6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67-71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D0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 書(見毒偵卷第75-79頁)及員警職務報告(見112年度偵字 第7113號卷第47頁,下稱偵卷)各1份在卷可參,且有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可稽。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楊麗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及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5、26、32頁),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最近 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 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5年至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共2罪 )、5月確定,上開3案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1424號裁定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 ),並與其他毒品案件(下稱乙案)接續執行,於108年1月 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且於108年8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雖起訴書關於累犯前科紀錄漏載後續 接續執行乙案情形,但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提出被告之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執行案件資 料表、完整矯正簡表及相關刑事判決佐證被告上開刑之加重 事實(見本院卷第83至118、121至133頁),仍堪認定被告 係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 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毒品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 供稱其願意提供毒品上游並陳報該人相關年籍資料(詳本院 卷第78頁),然經本院檢附被告提供之資料函詢偵查機關, 分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以112年9月25日中市警四 分偵字第1120039639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以112年10月4日中檢介沛鼎112毒偵1127字第166288號函 回覆並無查獲被告所供述之人(見本院卷第139至143頁), 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     
㈤、爰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殘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 又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 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卷第13-32頁)。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時所 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 卷第81、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3日草 療鑑字第0000000052號、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53至59頁)可憑,屬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僅含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第 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有上開鑑驗書可佐 ,被告持有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該等物品即屬行政機 關應循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物,不得由本院為沒收之諭 知,故均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標示「101 DALMATIANS」圖案白色包裝之屬第二級毒品之毒咖啡包貳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紫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參點壹柒參零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52號、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101 DALMATIANS」圖案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3.送驗數量:2.5205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1.3842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6.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101 DALMATIANS」白色包裝乙包),甲基安非他命檢出純度<1%、硝甲西泮檢出純度<1%;估算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度<1%、硝西泮純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淨重4.3093公克,檢驗後淨重3.1730公克。 2 熊貓圖示綠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貳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褐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壹點零壹壹貳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熊貓圖示綠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3.送驗數量:0.7045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檢品編號B0000000(熊貓圖示綠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2.8%;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淨重1.7157公克,總純質淨重0.048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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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