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0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家明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蕭家明因犯竊盜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本案竊盜犯行,經本院認涉犯竊盜罪之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0年間即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於111年間又犯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且該等前案均遭判處罪刑確定,復已執行完畢,其於短期間內屢犯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112年7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10月3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雖於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已定於112年10月17日宣判,然全案尚未確定,並斟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