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695號
TCDM,112,易,1695,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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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儒




楊宇楓



張宏




張祐恩


唐奕廷


林彥良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世儒(暱稱「阿儒」)與告訴人黃昌 彥有宿怨,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2時許,與楊宇楓(暱稱「 小楓」)、張宏銘(暱稱「小天」)、張祐恩(暱稱「祐恩 」、「阿恩」)、唐奕廷(暱稱「小熊」)、林彥良(暱稱 「阿良」)及訴外人謝奇霖胡凱程駕車出遊時,行經臺中 市北屯區昌平路附近,發現告訴人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21 31號自小客車,乃尾隨該車,告訴人發現遭尾隨,乃將上開 車子停在臺中市臺灣大道二段及太原一段路口,隨即隻身離 去,被告賴世儒楊宇楓張宏銘、張祐恩唐奕廷、林彥



良(下稱被告6人)竟基於毀損財物之犯意聯絡,或持鋁製 球棒、甩棍、木棍、金屬球棒或以手砸毀黃昌彥上開客車, 並拔掉該客車車牌,致上開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後照鏡、 駕駛座、副駕駛座車門板金凹損、前車牌遭拔除及右側車身 板金凹損,而喪失其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6 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 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6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楊宇楓張宏銘、張祐恩唐奕廷4人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及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8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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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