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武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94
、15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武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000年00月間某日,在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住處,趁其父即告訴人沈財 德睡覺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放在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 同)50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二)於111年10月底某日,在 上開住處,趁告訴人睡覺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放在皮包內 之現金20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三)於111年11月25日晚 間8時許,在上開住處,徒手竊取告訴人1樓房間床邊之高粱 酒1箱(共6瓶,市價約4500元),得手後以3000元變賣,所得 供己花用;(四)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住處, 趁告訴人睡覺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放在身旁床邊褲子口袋 內之現金10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直系血親、 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 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者,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是被告的父親,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存卷可參(見易字卷第11頁),被告乃於直系血親之間涉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依前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案起訴後,告訴人於準備程序表示原諒被告,要撤回 告訴等語(見易字卷第52頁),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 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說明略以:「因沒收已修 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 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 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 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 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 項規定。」準此,倘以修正後沒收 已非從刑,而謂檢察官起訴後,雖非有罪判決,法院仍應依 職權認定是否宣告沒收,如此一來,刑法第40條第3項「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規定將形同具文,蓋上述情形法院若未職權認定沒收,將有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或屬「漏判」) ,根本無待檢察官另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為,當檢 察官已於起訴書載明聲請宣告沒收特定物之情形,應屬於另 一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請求,法院雖未為有罪判決,仍應認 定、判斷檢察官此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相對而言,倘檢察 官未為此聲請,則應回歸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由檢察官 個案判斷是否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與有罪判決,縱使 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特定物,法院仍得職權宣告沒收之情形不 同,蓋一方面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並無另行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之餘地,此時應認「起訴」已合於控訴原則下,檢察 官請求法院宣告被告罪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等刑事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在有罪判決、實體認定被告犯罪之情形,由法 院一併判斷沒收事項有助訴訟經濟,更可避免裁判矛盾。反 之,在免訴、不受理、無罪判決之情形,檢察官起訴請求法 院確認刑罰權之基礎已被法院否定,雖然法院仍可對被告宣 告保安處分,但立法者或考量此時法院可能未實體認定被告 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也未聲請沒收,並無強求法院在同一審 理程序處理沒收事項之必要,乃有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交由檢察官判斷是否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經查,本案起訴書 已記載請求沒收被告本案竊得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固可認為屬於另一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之請求,惟告訴人已於準備程序明確表示:被告偷我的東 西,有陸陸續續還我了等語(見易字卷第52頁),本院考量 親屬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尊重告 訴人之意願,告訴人與被告為父子,彼此具有一定財產利害 關係,本案被告竊盜所得尚非甚鉅,在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情 形下,宣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被 告既已償還告訴人款項,於此再由國家刑罰權介入親屬間財
產關係,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過苛疑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