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09號
TCDM,112,單聲沒,209,202310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417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41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18日確定,112年 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 仿冒商標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 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 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241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7月18日確定 ,並於112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RAY-BAN」字樣之商標,均係未 經授權使用義大利盧克提卡集團公司所有之商標,屬仿冒 商標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查報告書 、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附卷足憑,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 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墨鏡) 4個 2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光學眼鏡) 2個 3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眼鏡紙盒) 15個 4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拭鏡布) 8個 5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說明書) 16個 6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眼鏡) 1個 7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RAY-BAN」商標眼鏡盒) 20個

1/1頁


參考資料
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