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07號
TCDM,112,單聲沒,20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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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追蹤器壹個(含SIM卡)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妨害秘密之犯 意,於不詳時間,將內含預付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 電子追蹤器1個安裝於告訴人徐霈芸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用以竊錄告訴人行蹤。嗣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7月11日晚間,察覺該車遭他人安裝電子追蹤器,報警處 理而查悉該電子追蹤器內之預付型門號SIM卡申辦人為第三 人NGUYEN TONG HIEU(中文名:阮宗孝),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未查得NGUYEN TONG HIEU支配使 用前開預付型門號SIM卡之積極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且未能查知本案犯罪嫌疑人,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雖因事實上之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然扣案之電子追蹤器乃該不明犯罪行為人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於109年7月11日晚間,察覺該車遭他人安裝電 子追蹤器,報警處理而查悉該電子追蹤器內之預付型門號SI M卡申辦人為NGUYEN TONG HIEU,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因未查得NGUYEN TONG HIEU支配使用前開預 付型門號SIM卡之積極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且未能查 知本案犯罪嫌疑人,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事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2945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卷無訛。本案雖因事 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然扣案之電子追蹤器 1個(含SIM卡)既屬供不明犯罪行為人所有、實行刑法第31 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犯行所用之物,自得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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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