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95號,11
1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號被告張榮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榮裕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 扣案海洛因1包(111年度毒保字第280號),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居所、沒收物 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12年4月28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 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員警查獲白色粉末1包經送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相 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含 海洛因成分粉末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 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一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