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綉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
08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綉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86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第二級毒品 大麻(菸油)1支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等 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佐, 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 佐證,自堪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菸油既係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而其主機與其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應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則揆諸前揭說明,其驗餘部分及主機 均屬違禁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 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準此,聲請意旨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物 備註 菸油(含主機)壹支 黏稠檢品,驗前毛重13.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