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109號
TCDM,112,交訴,109,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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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俊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家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家俊(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判決)於民國 111年9月13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後座搭載其女友郭育萱,沿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由東向 西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6時48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中 清路2段與文心路4段交岔路口,右轉中清路2段時,原應注 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竟疏未注意,直接闖 越紅燈右轉行駛,適有告訴人莊辰艾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告訴人卓玫均,沿臺中市北屯區 中清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地點,閃避不及, 告訴人莊辰艾所騎機車右前方遭被告騎乘機車擦撞,之後遭 後方由第三人黃乙庭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追撞,告訴人2人因而人車倒地,告訴人莊辰艾受有左側 手部擦傷、右側大腿擦傷、左肩扭傷等傷害;告訴人卓玫均 受有右側後背挫傷及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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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