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88號
TCDM,112,交簡附民,18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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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張玲甄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賴姿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65號,改分為112
年度交簡字第6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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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