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510號
TCDM,112,交簡,510,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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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32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交訴字第200號),本
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徐偉哲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爰審酌被 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因 駕駛過失,導致告訴人張竹熒受傷後,竟未採取任何救護措 施或報警處理,即棄車快步離開現場而逃逸,而有不該;兼 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幫忙家裡做鐵門 工作,未婚,需撫養祖父、祖母,父親已過世,母親改嫁之 生活狀況(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1頁),案發當時係因無照駕 駛、害怕而逃離現場之動機(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1頁),犯 後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
  被   告 徐偉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C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委任期間:民國112年5月20日至 同年月22日止) 呂盈慧律師(委任期間同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6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徐建智,已另為不起 訴處分),由東往西方向沿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行駛至該路 與廣惠三巷交岔路口,自後追撞張竹熒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致張竹熒受有頸部扭拉傷、下背挫傷 、右肘/手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已和解,已另為不起訴 處分)。詎料,徐偉哲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查看 、參與救護或採取必要之措施,即刻棄車快步離開現場,經 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竹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偉哲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竹熒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徐建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員警職務報告、被告與告訴人張竹熒爭執照片、告訴人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1年9月29 日刑紋字第1118006361號)、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翻拍照片、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及駕籍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清單等。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徐偉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 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蔣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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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