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562號
TCDM,112,交易,1562,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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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緁㛄


陳可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023、22110、26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原名何盈緗)於民國11 1年10月16日12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兒童王○驗、王○蓁年籍均詳卷),沿臺中市北區三 民路3段外側車道由錦中街往五權路方向行駛,被告即告訴 人丙○○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車道 、同方向行駛於乙○○之車輛右後方,行經三民路3段247號前 路段,乙○○為避讓救護車右偏行駛時,理應注意讓右後方直 行車先行,丙○○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均疏於注意上開規定而發生碰撞,致乙○○受有左腕扭 傷之傷害,王○驗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王○蓁受有頭部外傷 、顏面部擦傷、左上臂挫傷之傷害,丙○○受有右肩部挫傷、 左踝部重度挫傷、右小腿二度燒燙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 、丙○○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乙○○、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即告訴人2 人均已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3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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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