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楊曉芬
送達代收人 李芷庭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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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松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犯罪事實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 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所明定。
二、被告鄭暉耀所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楊曉芬認被告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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