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325號
TCDM,112,中簡,2325,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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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速偵字第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麗燕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麗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民國102年起迄今,已 有4次犯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足見其素 行非佳,詎猶不知自我警惕,仍不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 圖一己之私利,恣意在賣場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所竊得之物,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文心分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速偵卷第51頁)在 卷可稽,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 及其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 訊問人欄所載,見速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 ,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已如 前述,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38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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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